一、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房屋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要征收。
二、税率
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1.2%
友情提示:各地扣除比例不一样一般20%、30%。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 不含税的租金收入× = 12%
友情提示1、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
友情提示2、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友情提示3、宗地容积率低于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友情提示: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之间以关联交易的方式自由切换,好像也是税筹大师的不传绝技。
三、纳税时点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1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13、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1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1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