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接到老板的电话,让她五一节加班,并说会给她发三倍工资。
外甥女一个月工资总收入约15000元,但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基本工资只有3000元。
她问我,五一节加班,发三倍工资是按什么基数计算的?她是应该按15000元计算,还是按3000元计算?
一、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此即用人单位应该发三薪的法律依据。我国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只有11天,五一节虽然放假5天,但法定休假日只有五月一日1天,也就是只有五一节当天加班的,才可以获得三倍工资。
二、日工资的计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工资支付基本都是月薪制,发三倍工资时需要将月薪折算成日工资。折算方法并不是月工资÷30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外甥女的日工资按15000元计算,日工资为689.66元;按3000元计算,日资为137.93元。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计算
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省、市都规定了本地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但各省、市的休息法基本一致,是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月工资的约定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比如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都明确规定,加班费日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四,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
江苏省规定:无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此处的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河北省规定: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北京市规定:劳动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以上三个省市的规定,对劳动者比较有利,即在劳动合同未约定月工资的,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总额计算加班费。
上海和广东的规定,则相对对劳动者不利。
上海市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广东省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所以,全国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没有统一的约定,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还需要根据各省的规定具体执行。
外甥女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是3000元,所以,即便单位按3000元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也是符合加班费计算的基本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