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是某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其以单位的名义将单位10万元借给一民营企业,该企业给万某3万元好处费。万某利用了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形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
一、挪用公款罪怎么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上海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何?
(一)一般情形: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为拘役刑;
数额为3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
数额为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五年以上的量刑情形: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