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是近些年来特别常见的字眼,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违法建设是不合法的,拆了就拆了,认命就得了,没必要做无谓的挣扎。在这种心理认知下,很多房屋的权利人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后,没有信心为自己的房子发声,在房子被拆除后更是丧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勇气。在明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房屋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也不是说拆除就能拆除的,更不是谁想拆就能拆的。想要拆除违法建设,要按照法定步骤进行。如果行政机关对房屋的认定和拆除的程序违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谁能够成为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罚主体呢?这里要由违法建设建造在的土地性质确定。
土地性质决定了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如果房屋建设在国有土地上,那么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通知书会写明如果违法建设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这种表述就是来源于《城乡规划法》的。
如果房屋建设在集体土地上,那么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通知书会写明如果违法建设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会由有权部门强制拆除。
此外,我们要注意一些地方的街道办事处在查处、拆除违建中的职权。这主要看其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无具体的规定,比如在北京市查处违建就已经是街道办的主要职责之一了。
在现实案例中,我们碰到过各种各样的违法建设认定形式,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两种:
(一)多个主体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常见情况是乡镇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共同在违法建设的决定上盖章,即这些部门联合发声,确认权利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二)由村委会在违法建设认定上进行盖章确认。即村委会告知权利人,他的房屋属于违建,要求权利人限期拆除。
上述情形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没有法定职权的主体作出的违法认定,这种主体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决定书很可能是违法的,会被法院撤销。
执法主体确认了,那么考量违法建设的认定程序呢?
笔者认为:保证程序正义是确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条件。权利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从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做出了影响房屋权利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该认定行为必须要符合程序合法的要求。法院在对于该类行为的审查过程中主要从如下几点进行审查。
第一点,要看是否保证了房屋权利人的知情权。即是否事先告知了权利人要做出相关行为;是否说明了行政行为的根据和理由;是否告知当事人能够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这些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
第二点,要看是否保证了房屋权利人的参与权。如果行政行为对权利人有影响或者不利,必须要听取权利人的陈述和申辩,让权利人能够发表意见,提供证据。需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要保障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三点,调查人员具有回避事由的要回避。如果做出行政行为的调查人员与权利人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也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法,其必须要依法回避。
第四点,要切实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对房屋的状况进行拍照、录像,询问权利人与相关证人,做好调查记录。未经任何现场调查就直接以航拍图、遥感影像等确认违法建设,是难以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