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让“事必躬亲”变得不太现实,所以日常生活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代理行为——某些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者有时间精力的人,依照委托约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聘请律师打官司、委托买手帮忙采购、授权第三方进行招聘……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项交易和人们的生活,但由于其是一种非本人直接参与而责任又归属于本人的行为,现实中很容易引发纠纷,表见代理则是代理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诱因。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民法典在“代理”一章中专门作了规定,对此类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
【典型案例】
某食品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日常负责零售店供货和催款,并持有该公司的授权书。授权书载明,张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有权代表公司与相对方洽谈业务及催收相关款项。因为夏季炎热,食品存储要求变高,从5月开始,公司要求零售店需先付款订货,车间再按量生产,货款可直接汇款至公司账户,也可交付销售员。5月至7月,张某一直负责收取其负责对接商店的货款。之后,张某因工作失误被公司解雇。张某为获取钱财,在离职后向甲零售店称以现金支付发货快,收取了对方7万余元订货款。半个月后,甲零售店未收到订购的货品,联系张某时发现其手机已停机,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张某被解雇的事实。随后,甲零售店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正常供货,理由为张某代表公司收款,公司应该对此负责。
【法官说法】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 陈丽娜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虽然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由于其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此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陈丽娜说,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条规定的就是表见代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依据法律规定,成立表见代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陈丽娜分析,首先,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点是表见代理区别于其他无权代理的重要特征。表见代理中的代理行为须在外观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认为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意思。司法实践中判定这一点,一般会考虑代理行为实施的场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的职责以及被代理人的自身因素等。比如,某公司的副经理私刻公章用于贷款诈骗,在公司会议室与对方签订合同;再比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等特殊关系;或者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权限期限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相对人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让相对人有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此时,代理行为就有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正常人的审查能力是有限的,如果要求相对人作超出合理审慎义务的考察,不仅会造成相对人经济上的不合理花费,而且也不利于交易。因此,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就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另外,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自身疏忽大意或者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就不成立表见代理。上述案例中,张某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其以销售员的身份从事与其职责相符合的法律行为,且之前的业务往来足以让零售店负责人对张某产生信赖利益,所以代理行为有效,食品公司应该按约定供货。
“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原则上可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陈丽娜说,民法典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代理人就要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买单,其在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对于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