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用戏说的方法把国内信用证给朋友们做了一个粗浅的解说,为什么用戏说?关键是国内信用证这个东西还是相对比较复杂,用比较专业的方法去说估计有些不好理解。事实上有时遇到一些客户咨询我什么是国内信用证时,害怕他们听不明白,我也会对他们讲你就把它当成银行承兑汇票吧,这样讲也非常不合适,估计也会给他们带偏,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为了纠偏,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一些主要区别。
一、国内信用证是附带条件的银行承诺,银行承兑汇票是不附带条件的银行承诺。国内信用证这个产品是参照国际信用证推出的一个产品,信用证的产生主要是解决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不信任的问题,一般都会附带单据,但在国际信用证中还有一种光票信用证,这是不需附带单据的。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是“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从这一定义可见,国内信用证必须跟单,比如最少最求提供税务发票。而银行承兑汇票则具有无因性的特征,不需附带条件。《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国内信用证的可转让性不及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新修订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应该来说有比较大的进步,允许国内信用证可以转让,这是较1997年《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一大亮点和进步,但是也仅可转让一次,“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国内信用证的流通性极弱。银行承兑汇票则可以多次转让,除非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
三、国内信用证的议付行为受到很多约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则不受限制。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可见,国内信用证议付并不是随意可以去哪一家银行办理的。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凡是具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质的银行都可以办理。
四、国内信用证开出后需经通知行通知,银行承兑汇票无此业务当事人。“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决定通知行。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根据这一规定可见,通知行未必是受益人的开户行,即使是受益人的开户行也未必会接受通知的责任。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无此环节,尤其是在电子商业汇票发展起来以后,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可以直接在网银系统中签收。
五、国内信用证交单索款后是否能回款存在不确性,银行承兑汇票则具有刚性兑付的特征。国内信用证交单后开证行或保兑行会对所交单据进行审核,审核后如果单证相符,则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而如果审核发现不符点,即使是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未必会付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拒付后,在收到交单行或受益人退单的要求之前,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独立决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或退单;”注意这句话是“独立决定”,也就是说开证行或保兑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付款。而银行承兑汇票则要求是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刚性兑付的要求。
六、国内信用证业务当事人复杂,银行承兑业务当事人简单。在国内信用证业务一般会涉及到很多当事人,如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通知行、议付行、交单行等,这些专业名词比较不容易理解。在实践中也由于国内信用证发展较慢,一些中小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对自身所承担的角色和定位也不清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当事人就只有出票人、承兑人和收款人三个。